原告:上海玺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皓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同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翠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吕彧,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黄志尧,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妙芬,女,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吕彧、黄志尧、陈妙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芳,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艳,上海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修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XXX号XXX楼。
原告上海玺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翠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彧、黄志尧、陈妙芬、郑芳,第三人上海修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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