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玺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小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海。
原告上海玺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以上述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支票作为还款,但至今仅归还20万元,原告将支票介入银行,但因金额不足,于2018年9月21日被银行退票,故原告诉请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声明、身份证复印件1组;2、支票、进账单、退票凭证1组;3、被告工商信息资料、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组加以佐证。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能印证本案事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4年5月29日,原告指令案外人许文海汇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志海账户40万元,被告收款后将一张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额为40万元的支票出具给原告,后被告归还原告20万元,余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将上述支票解入银行,因被告账户金额不足,该支票于2018年9月21日被银行退票,原告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其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另被告在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志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玺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志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玺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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