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国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付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付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93元,均由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付)。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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