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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来珍。
  申请人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78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9,095.20元。现申请人以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99,095.2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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