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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赵廷英,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存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玺泷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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