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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珂晟服装有限公司与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珂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伶俐,总经理。
  原告上海珂晟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7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5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的重组申请,并于2019年6月10日指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重整案。2019年6月2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指定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614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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