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珍升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储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民,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德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珍升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珍升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珍升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珍升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珍升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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