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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珍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胜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珍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胜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富勇,男。
  上海珍顺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胜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珍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胜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0.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信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胜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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