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诺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SPENNCERCHEWTIANGMENG(周琦洺),总经理。
被告:德诺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SPENNCERCHEWTIANGMENG(周琦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女。
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诺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德诺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7月30日,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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