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婉娜,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董事长。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14元,由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陆凤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