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欣,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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