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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欣,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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