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琦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贤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储德佑。
申请人上海琦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上海琦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歌诗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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