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375号4幢33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51机械大楼三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叶贵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轲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本案的关联案件正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原告对上述申请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 帆
书记员:张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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