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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375号4幢33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51机械大楼三层317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琪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金凤

书记员: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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