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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与姜雁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其,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雁潇,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雁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上海琪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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