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琪珂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盛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琪珂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岳 华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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