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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琪驭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上海琪驭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健,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上海琪驭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上海琪驭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客服电话外包服务协议》于2019年10月13日解除;2.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服务费545,829.05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沪03破85号的民事裁定,受理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是债权实现程序即集体给付程序。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已被破产程序所吸收合并。因此,起诉人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给付,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琪驭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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