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琴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引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威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华,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琴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威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威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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