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携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付,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携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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