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与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祥,男。
  被告: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宝,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祥和被告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宝、邓雨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引起的财产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原、被告签订四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小兔毛面料。原告将所采购的面料加工成衣出售给案外人上海笕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笕尚公司),因小兔毛质量问题致使成衣掉毛,笕尚公司拒绝收货,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昆山祉新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按约交付了货物,原告尚欠被告货款,并以经营困难拒绝付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签订四份面料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小兔毛等面料。四份合同均约定:订购面料的颜色、纹理、厚度、手感等外观以甲方提供的《面料采购样表》中的面料样为依据。双方如对品质有异议,以上海纺织品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作为最终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乙方须将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面料按照国家纺织品一等品及GB18401-2010(B类)标准委托或由甲方代为委托国家纺织品行业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正本在送货前提供给甲方,检测内容为: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异味、耐水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禁用芳香胺、抗起球。对产品外观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根据具体情况以双方协商处理为主。面料入库后甲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因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投诉或扣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对其有形损失(费用、索赔、扣款)及无形损失(公司信誉)进行核算后,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可以从应付乙方的任一笔货款中予以扣除,如乙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指定的工厂交付了面料。
  原告将其向被告购买的面料用于其向笕尚公司供应的成衣。笕尚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6月9日、6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三份合同编号分别为LXWWXXXXXXXX-1、LXWWXXXXXXXX-5、LXWWXXXXXXXX-3的采购订单,向原告采购女外套。笕尚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发出取消采购订单,取消LXWWXXXXXXXX-3项下的货物,取消原因是“因工厂遇到代款提货,货出不了,故取消该款该色”。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供应的面料存在掉毛的质量问题,导致其与笕尚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被取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然原告提供的取消采购订单显示,笕尚公司取消订单的原因是工厂要求代(带)款提货,而非原告供应的成衣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面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质量问题包括纤维含量、甲醛含量、色牢度等,未包含掉毛。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5万元损失为其酌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供应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瑞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