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安东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希旺,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在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劼,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安东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瑞安东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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