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陈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革平
书记员:李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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