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志刚,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瑞拓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作为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款载明“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本案应根据协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注册登记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华园路XXX号XXX幢XXX室,并不在本市浦东新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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