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瑞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鹏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2,7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陆新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XX)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