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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翔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智盈包装材料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瑞翔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柯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盈包装材料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翔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智盈包装材料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翔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翔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上海瑞翔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  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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