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富民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奔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李粟亲、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裕新、徐晓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58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张江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李粟亲、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裕新、徐晓雨银行存款4,982,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瑞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徐汇区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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