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珍,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跃,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婷,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修强,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潘修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管有珍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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