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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乐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顾洪涛。
  原告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赤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瑞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瑞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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