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乐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顾洪涛。
原告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赤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瑞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瑞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上海瑞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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