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孟明荣,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仪,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瑞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丹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瑞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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