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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姚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陶如意,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陶堰镇陶堰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长军,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陶如意与被申请人姚长军、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1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姚长军、上海瑶威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陶如意、丁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101(复式)室的房产。申请人陶如意以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陶如意、丁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101(复式)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如意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陶如意、丁文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101(复式)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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