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E幢445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科。
被告: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全。
被告: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正。
原告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滨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瑾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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