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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瑾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肖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瑾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益龙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肖维,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
  申请人上海瑾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元,由申请人上海瑾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江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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