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石生,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雷,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观邸国际寓所5幢1单元1203室。
再审申请人上海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石生及一审第三人张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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