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友,男,1968年4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雁,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璋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友与被告上海璋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马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利息和税款共计人民币428,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底在被告信融乐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事宜,累计投入资金达10万余元。2018年3月2日,两笔投资收益到期,本金大约21万余元。原告准备在平台进行提现时,投资平台消息告知要求进行完税,客服人员告知原告需要缴纳218,599元的高额税款后才能提现,原告于次日将税款汇入被告账户。客服告知原告系统审核未通过,原告还需补缴税款218,600元才可提现,原告才醒悟上当受骗。之后客服多次要求原告补缴税款,并威胁原告不补缴税款就将原告列入黑名单,目前登陆平台显示原告账户已被锁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经济和精神都造成严重损害。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本案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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