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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璞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臧飞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徐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璞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未缴纳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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