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璞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卓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邵建国。
原告上海璞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卓模具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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