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申请人:刘洋,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孙然,女,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洋、孙然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洋、孙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洋、孙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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