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璞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曌。
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珊,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小锋。
被告邹小锋,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雪松,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0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邹小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故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邹小锋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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