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雁瑜,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坪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雁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雁瑜、上海坪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徐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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