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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坪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张雁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雁瑜,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坪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雁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雁瑜、上海坪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徐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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