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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星鲨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永立,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娟,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贾家恒,男,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贾渊博,男,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星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被告: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上海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立、陈娟、贾家恒、贾渊博、上海星鲨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贾永立、陈娟、贾家恒、贾渊博、上海星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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