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琼,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恩县椒园镇金狮路生态产业园7幢。
法定代表人:冯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凯,男,1988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镇塘坝子存三组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XXXXXX元、利息8685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XXXXXXX元,自2019年11月起在每月15日前平均支付284475元,至2020年4月15日前付清(户名: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光大银行南市支行,收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
二、若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并且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以所有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冯凯对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54元,由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被告恩施大洲木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璟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冯凯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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