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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璟麟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晨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璟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念华。
  原告上海璟麟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璟麟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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