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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璨坤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璨坤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恒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强,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龚秦萍,女,198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恒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强,总经理。
  原告上海璨坤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强、龚秦萍、上海恒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璨坤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璨坤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璨坤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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