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虎,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欧,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俭,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为桥,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忠俭、朱为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瓦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因张忠俭陈述瓦姆公司2015年-2017年会计原始凭证不归其保管,而瓦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忠俭取走上述资料,故判决驳回了瓦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发现张忠俭于2019年3月22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移交清单》一份,该证据清楚载明公司员工张佳旭向张忠俭移交了瓦姆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会计原始凭证,前述凭证均由张忠俭保管,因该《移交清单》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张忠俭、朱为桥提交意见称,对瓦姆公司提起本案再审申请有异议,再审申请书所加盖公章并非瓦姆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勇由大股东方派出,其是公司利益侵害者,并不适合当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账册交到法定代表人手中,是对公司的再一次侵害。现瓦姆公司已解散,即将进入清算阶段,同意在清算阶段交由法院保管,但不同意在本案中交给法定代表人。请求本院驳回瓦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虽对加盖在再审申请书上的公章有争议,但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期间,瓦姆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勇到庭陈述瓦姆公司申请再审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张忠俭与朱为桥有关资格异议不成立。鉴于《移交清单》确实载明张佳旭将“2015-2017会计原始凭证”移交给张忠俭,张忠俭作为“接收人”作了签收。张忠俭已被解除总经理职务,应向瓦姆公司移交上述凭证。张忠俭在原审审理中隐瞒了该证据,并作出不实陈述,致使原审法院作出驳回瓦姆公司该项诉请的判决。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张忠俭向本院提交《致歉说明》,说明原因并表歉意。对张忠俭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信义务,致使判决失当的行为,本院予以训诫。虽然瓦姆公司已经解散,但清算并未开始,法定代表人自然有权代表公司主张权利。退而言之,即便瓦姆公司成立清算组正式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仍只是公司内部机构,对外仍是瓦姆公司本身的名义。易言之,并不因瓦姆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还是清算组代表公司主张权利,而影响瓦姆公司本身的主体资格。综上,瓦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员:陆 烨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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