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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瓷峰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瓷峰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世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艳,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瓷峰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瓷峰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瓷峰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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