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甄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土拔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青,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冯嘉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方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汤丹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甄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土拔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方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甄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甄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甄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张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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