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甘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华,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萌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云芝。
被告: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被告:李小龙,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
原告上海甘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萌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甘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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