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甬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翠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华,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甬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管理人向本院提出,2019年6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04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甬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9年9月30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理应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李智 何 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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