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田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北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传真。
原告上海田亨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北晨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田亨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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