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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田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陆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田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车永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飞,总经理。
  被告:陆飞,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井建玲,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珍妍,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庙前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烨,男。
  原告上海田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宸公司”)与被告上海歆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歆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嗣后,被告歆翱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其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陆飞、井建玲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庙前街支行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本院均依法予以准许。
  现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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