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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田苗装饰有限公司与沈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田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男。
  被告:沈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田苗装饰有限供公司诉被告沈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现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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